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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音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根据《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及《浙江音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高中起点和专科起点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的申请:
(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二)在学习期间,违反纪律受到学院或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在学习期间,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合格的课程达到五门次以上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补考课程达到三门次以上者。
(四)在各类考核中作弊者,或在撰写毕业论文、进行科学研究中存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者。
(四)学位论文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不合格者。
(五)作结业处理者。
(六)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语)和毕业论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在毕业前通过国家承认的外语等级考试。
国家承认的外语等级考试指:非英语专业为省学位外语考试、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笔试)、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及以上、日语能力测试二级及以上。学位申请者须在入学前5年内或毕业前参加上述各类外语考试并达到学院规定的成绩,具有等级证书或相应成绩证明。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音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向学院学位办公室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提供学位申请者的相关材料。
(三)学院学位办公室对学位申请者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已授予学位。
第七条 学生本人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根据《浙江音乐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浙音【2017】175号)中的有关条款,自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
第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