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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获知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和《浙江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特编制《浙江音乐学院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取浙江音乐学院信息公开服务的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相关组织阅读、参考。
本《指南》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更新,解释权归浙江音乐学院党政办公室。
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学院院长(或法人代表)领导学院的信息公开工作。学院党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主动公开信息
我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分基本信息、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人事师资信息、教学质量信息、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风建设信息、学位学科信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其他信息等十大类,每条信息内容包括信息类别、信息名称、相关文件和内容、更新日期、发布机构、公开日期、公开范围等,具体详见《浙江音乐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网址:http://www.zjcm.edu.cn/list/102/1.shtml)。
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此外,学院还会通过校报校刊、校内广播和校外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
上述主动公开信息将在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信息公开申请
除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党政办公室,具体联系方式:
负责人:傅文钢;
联系电话(传真):0571-89808015;
电子邮箱:xb@zjcm.edu.cn;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浙音路1号;
邮政编码:31002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节假日、公休日、寒暑假不对外办公)。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填写《浙江音乐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向学院提出申请。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具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2.申请途径
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学院党政办公室,填妥《申请表》后,当场提出申请。
②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以信函方式提交《申请表》的,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的,需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信函、电报、传真提交申请的,需随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建议申请人保留邮递、发报、传真等提交申请的凭证,以备查考。
学院不直接受理以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学院党政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向申请人出具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书,明确答复方式及答复期限。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学院党政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申请获取学院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并以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的信息;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的具体时间和查询方式;
(4)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浙江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6)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7)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党政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10)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四)收费标准
学院党政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除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浙江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学院监察审计处投诉,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0517-89808200;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浙音路1号;
邮政编码:310024。
各职能部门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以及《浙江音乐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监察审计处报学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
附件:
1. 《浙江音乐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2. 《浙江音乐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书》;
3. 《浙江音乐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