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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信息的服务作用,保障学院师生员工及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院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的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学院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各系(部)、单位、部门(以下简称“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院院长(或法人代表)领导学院的信息公开工作。党政办公室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内设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九)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党政办公室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各类信息;
(三)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四)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学院党政办公室;
(五)负责对本部门拟公开的各类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承担与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学院信息公开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条 学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艺术实践场馆、实验室、乐器、教学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设置,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包括:
(一)学院门户网站、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各部门二级网站;
(二)学院校报、校刊、广播、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校内媒体;
(三)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等;
(五)学院信息公告栏、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
(七)学生手册、教师手册及各类规章制度汇编等;
(八)双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九)其他信息公开方式。
各部门采用第(一)项至第(五)项方式公开学院相关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党委宣传部的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在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信息公开意见箱,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院定期将学院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院有关部门的办公地点、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七条 各部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和途径;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该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学院党政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在公开学院相关信息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时无法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报请学院党政办公室审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向学院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凭有效证件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有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或证明文件、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学院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学院有权将申请人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 学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根据具体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相关部门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上级物价部门或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学院各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院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定期检查学院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统一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
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监察审计处应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应当定期编制学院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并在学院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监察审计处及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监察审计处查实后报学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如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学院财务处应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已移交学院档案室的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