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音乐学院内6幢6号楼101室(洗衣店)四年租赁权招租公告
项目编号:GL2026ZJ101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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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
10.6822 万元/年 |
出租面积 |
约325.18平方米 |
交易品类 资产出租
出租用途 商业
所在地区 浙江省 杭州市 西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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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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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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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浙音路1号浙江音乐学院学生公寓6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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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注册、报名、竞价辅导请联系 400-696-3939 |
浙江产权交易所报名链接:https://www.zjpse.com/prjs/lease/detail/261398.html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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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状态 |
使用(原合同于2026年5月31日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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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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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 不动产权证:330106011002GB00025F00010001; 土地性质:划拨/存量房产; 房屋用途:科教用地/非住宅。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无。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意向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其他信息披露:目前校内公寓内已配置洗衣房,意向方报名需充分考虑此情形以及学校假期影响。 7.本次交易采用动态报价(结果行权)方式,优先权行权规则如下: 先由非优先权人合格意向方按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方式在自由报价期及限时报价期(合称“竞价阶段”,下同)进行竞价,竞价阶段结束后竞价产生最高有效报价人和最高有效报价(优先权人不参加竞价阶段的报价过程)。上述最高有效报价人可在竞价阶段最高有效报价的基础上再报价一次(有且只有一次追加报价机会,须不低于前述最高报价且在600秒内完成报价),该报价为该阶段最高有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报价结束后,由所有优先权人在下述规定时间内就最终报价表达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 (1)若优先权人未在3600秒内行权,则报最终报价的合格意向方为受让方。 (2)若优先权人在3600秒内行权,则受让方为优先权人。 动态报价(结果行权)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非优先权人竞价阶段(即自由报价期+限时报价期),产生非优先权人竞价阶段最高有效报价;第二阶段为非优先权人竞价阶段最高有效报价人追加报价,即最终报价考虑期,用时600秒(该阶段最高有效报价人未加价报价的,则600秒后进入下一阶段),产生最终报价;第三阶段为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承租权,用时至多3600秒。 特殊情形:如非优先权人合格意向方在第一阶段均未产生报价的,则第二阶段自然消灭,直接进入第三阶段,该情形下的第三阶段用时至多3600秒。优先权人在第三阶段须行使优先权报价后方可成交,如优先权人未在第三阶段行使优先权报价视为优先权人放弃竞买。 |
出租方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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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浙江音乐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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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张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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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1-89808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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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浙音路1号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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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0.6822 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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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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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挂牌价备注 |
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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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洗衣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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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5万元。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出租标的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5.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6.出租标的目前处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人承租,需原承租人腾退后才能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竞得后30个自然日内交付的按租赁期顺延处理,超过30个自然日的双方协商处理;如原承租人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8.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9.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10.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1)服装租赁、洗衣运行装修改造(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 ①承租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寓6幢6号楼101室约325.18平方米区域进行必要的装修改造。 ②为保持服装租赁、洗衣运行服务点的正常运行,涉及到的用电、用水如需安装管线、给排水管、电路、插座等应有详细规划安装施工图、电缆线走线图和给排水图,并报出租方审核,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施工图、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出租方有关规定安装和调试,做到标准、安全、美观。其中电线使用千岛湖永通、浙江圆通、浙江中策等同档次品牌。该服务点必须安装单独计量水电表。污水排放需并入排污管网。不得破坏墙体、主体结构。洗衣区域干湿分离、水电分离。 ③改造方案以安全、整洁、美观、实用为原则,适当融入校园文化。承租方在报名时提供设计图纸、平面布局图、效果图、装修方案及施工用材的品牌、数量、工程造价及工期承诺等。承租方须自行到现场勘察,中标后服务点内水电、设计及装修均由承租方自行完成,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2)相关运行服务(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提供正常服务保障) ①承租方应做好服务点场地及周边的安全、卫生、防火、防盗等工作。 ②承租方定期对洗衣设备进行深度清洁、维检,原则上每周不少于2次。 ③承租方需提供24小时服务电话,以处理突发紧急情况,如演出服装租赁保障及投诉意见等;设备出现故障应在1小时内响应,在24小时内修复,如修复无效,应在1周内更换机器,确保正常提供专业服务。 承租方租赁期间收费不得超过服务价格要求(详见附件1),承租方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及公式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不得向消费师生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变相提高服务收费标准。 12.须支持学校一卡通结算,一卡通设备由承租方自行购买,不得办理会员及进行预充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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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 |
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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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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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方报名时需提供服务要求的《承诺函》[执行标准:报名时上传提交]。 3、意向方报名时需取得出租方出具的《装修方案确认函》[执行标准:意向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日期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1:30前向出租方书面递交书商业计划,内容包括且不限于设计图纸、平面布局图、效果图、装修方案及施工用材的品牌、数量、工程造价及工期承诺等,如出租方认为相关证明资料不符合学校要求的,可要求意向方进一步完善方案,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取得《装修方案确认函》]。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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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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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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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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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合格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即浙交所存管银行,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应当退还承租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或按照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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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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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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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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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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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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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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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公告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按照2个延期周期数延期。 3.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一个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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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余女士 |
电话 |
400-696-3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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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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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yuyy@zjpse.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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