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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音乐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1. 时间:2018-07-09
  2. 作者:信息公开
  3. 编辑:xxgkyjsc
  4. 来源:信息公开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院的硕士学位艺术学门类授予。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达到相应的专业要求者,按本工作细则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专业要求及课程考试

 

第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品行端正;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能熟练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从事较高水平的艺术-音乐、舞蹈、戏剧研究、创作、表演、应用等实践能力。

授予硕士学位应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创作、表演与科技、应用方向的研究生,须举行学位音乐会或学位作品评审或应用实践相关内容的展示(具体要求见各方向培养方案),并达到合格成绩。

第五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按各方向培养方案的要求包括以下四类:一、共同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二、专业主课:主科、论文或音乐会指导;三、专业课:含专业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四、一般选修课。(具体内容见《浙江音乐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主课成绩70分(含,百分制,下同)以上,专业必修课70分(含)以上,专业选修课70分(含)以上,一般选修课70分(含)以上为合格。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

 

 

  学位音乐会学位作品与教学实践展示

 

 艺术硕士的专业考核主要通过学位音乐会或课程教学设计来集中体现,是对艺术硕士学位获得者艺术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全面检验。

1.音乐创作类:作曲方向应提供独立创作的室内乐编制作品1至2部,大型管弦乐队作品1部;作品中须包含对声乐和民族乐器的运用;总时长不少于30分钟。电子音乐作曲方向须提交纯电子音乐作品、电子音乐与声乐组合作品电子音乐与器乐组合作品各1部,总时长不少于30分钟创作作品应提供完整乐谱或设计谱,完成现场演出或提供作品演出音频、视频。

2.音乐表演类:提供2场不同曲目的学位音乐会(后一场应在毕业学年举行),每场演出纯表演时间不少于40分钟;曲目类型须包括独奏(唱)、重奏(唱)或室内乐、协奏曲等;曲目的风格应囊括多个时期和多种流派,且至少包括2首(部)20世纪以来的经典作品,以及1首(部)现当代的优秀作品。

3.音乐教育类:提交一门历时一学期(16周)的完整课程教案及45分钟的课堂公开教学,以及两场至少30分钟的音乐会,内容包括钢琴演奏、钢琴伴奏、声乐演唱,即兴伴奏与自弹自唱、合唱指挥等。

4.舞蹈创编类:要把握不同文化和审美属性的舞种特性,提倡创新精神,必须为原创性的作品。第二学年需进行40分钟的创编作品展示,呈现方式可以个人独立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作完成,合作中个人承担的比重不少于40分钟;同时要求完成3000字研习报告一份,包括案列分析或文本创作,与创作内容紧密结合;毕业作品创编专场需个人独立完成,作品创编不少于40分钟(可采用多媒体、助演等辅助形式)。

5.舞蹈表演类:提倡创新精神,提倡原创表演作品,完整体现不同审美属性的舞种特性。第二学年需进行40分钟的原创作品展示,呈现方式可以个人独立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作完成,合作中个人承担的比重不少于40分钟;同时要求完成2000字研习报告一份,与表演内容紧密结合;毕业作品表演专场需个人独立完成,作品表演不少于40分钟(可采用多媒体、助演等辅助形式)。

6.舞蹈教育类:提供研究和探索性的教学展示,提交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并进行现场阐释,课堂公开教学呈现内容不少于45分钟。第二学年需完成一场至少40分钟的舞蹈专场,呈现内容应包括经典作品表演及个人原创作品。

第七条 学位音乐会申请程序:

1.申请人在征得导师和所在系部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分会的同意后,向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须附上导师和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分会的意见)。作曲方向研究生如不能举行学位作品音乐会,则须在论文答辩前按要求提供全部学位作品总谱(一式两份)音乐表演各方向研究生(含教学法方向研究生)需提交毕业学位音乐会申请表(含纸质版)、个人简介(两百字以内)以及照片的电子版至研究生处

2.研究生处统一安排、落实各系部毕业学位音乐会场次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音乐会评审委员会并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并通过网络及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相关导师和毕业研究生。学位音乐会评审小组秘书于音乐会两天前到研究生领取《学位音乐会文件袋》。

3.学位音乐会评审委员根据各学科专业的具体要求,对音乐会以百分制评分。

4.评审小组根据评分单的要求统计成绩。统计方式取所有分数的平均值为学位音乐会最终成绩。学位音乐会成绩以70分(采取四舍五入法)为合格(非音乐会形式的作曲方向的学位作品成绩评定与此相同)。具体评分标准如下:优90(含)以上,良80-89分,及格70-79

5.学位音乐会未通过,可在规定的培养年限内重新申请举行一次学位音乐会。

    

  学位论文(作品)答辩

 学位论文(作品)应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学术型硕士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专业型硕士论文一般须结合自己的学位作品或学位音乐会或教学实践展示就相关问题进行专业分析和理论阐述。

 院举行硕士论文答辩、作品评审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中下旬。办理申请论文答辩、作品评审事宜的时间为每年3月中旬。学位申请人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进行,逾期一律不受理。

第十条  申请论文答辩、作品评审的程序和有关规定:

1.学位申请人在每年月初至研究生网页下载《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信息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作品评审申请书》、《研究生指导教师意见书》(内容有:导师对学位申请人在攻读学位期间的总体情况简介,包括学习情况、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及政治思想表现等,以及对论文、作品的学术评语)并于当年3中旬上报研究生作为学位论文答辩、作品评审的正式书面申请。

2.研究生于当年3下旬停止接收学位论文答辩、作品评审申请,并于当年3审核申请人是否达到研究生毕业、申请学位的要求。(包括:在校思想表现、教学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情况、开题报告完成情况、学位音乐会完成情况等)。如有未达到者,研究生将及时通知申请人。

3.经研究生审核获准进行下一程序的申请人应于当年410日之前将:

1装订成册的,并经申请人及其导师在论文中《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声明及使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认可的5份硕士论文交至研究生

2在规定时间内前往研究生指定地点拍摄数码相片(学历、学位证书使用)。

4.研究生于当年410日起停止接收学位论文及学位作品,逾期未交者作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处理。

5.当年4中旬5个工作日),研究生组织拟定并填写《学位论文答辩、作品评审委员会组成审批表》(硕士答辩委员会5—7人,含预审评阅2人),报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在进行答辩前,该名单须保密。

6.当年4中下旬5月初(约三周左右)

1学位论文答辩、作品评审委员会组成名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研究生向预审评阅人发送论文(作曲方向同时发送学位作品),通知其下载、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评阅意见书》以及《学位作品评议书》。预审评阅意见一周内返回研究生

2研究生将通过预审的论文发送至各答辩委员会成员(预审人除外);

3预审意见返回后,研究生统一安排论文答辩、作品评审具体日程并向答辩(评审)委员会成员颁发答辩(评审)委员会聘书,同时做好答辩(评审)工作的相关准备。

7.答辩(评审)时间统一安排在5中下旬15个工作日申请人及相关老师在此期间内以本院的研究生答辩(评审)工作为先,研究生将统一公示各场次学位论文答辩、作品评审信息。

8.各答辩(评审)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评审)工作两天前到研究生领取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作品评审文件袋。并清点以下材料:⑴学习成绩单;⑵学位论文答辩、作品评审申请书;⑶指导教师意见书;⑷学位论文(作品)预审意见(交答辩(评审)委员会主席);⑸答辩(评审)委员会名单;⑹答辩(评审)程序;(7)表决票(张数同出席人数);(8)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9)学位作品评议书(作曲方向);(10)答辩(评审)记录本等

9.答辩(评审)结束后,答辩(评审)委员会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学位作品评审委员会决议书》并请答辩(评审)委员会主席及答辩(评审)委员会各成员用蓝色或黑色中性笔或钢笔在签名处署名。答辩(评审)委员会秘书至研究生网页下载、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学位作品评审记录》,并在答辩(评审)结束两天之内将所有材料交回研究生复审备案。

第十  答辩(评审)委员会组成的有关规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作品评审委员应由与论文、作品有关学科的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职称以上)5—7人组成。答辩(评审)委员会不含导师(专业导师及论文导师)。答辩(评审)委员会设主席1名(一般由正高职称专家担任)负责主持和统筹。答辩(评审)委员会另设秘书1名,由研究生处专职学术秘书或具有讲师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十  关于论文(作品)预审的有关规定:

1.学位论文答辩、学位作品评审前须聘请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预先评阅,评阅人可以同时是答辩(评审)委员会成员预审评阅人为2名。

2.答辩、评审前的学位论文、作品预审评阅是检查论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也为申请人是否具有答辩、评审资格提供依据。评阅人负责审查论文、作品的质量,对论文、作品是否达到相应学位的水平、可否提交答辩表示出明确的意见并写出详细评语。

3.论文(作品)预审期限为1周。论文(作品)评阅人应将填妥的《学位论文预审评阅书》(《学位作品预审评审书》)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送研究生

4.硕士论文(作品)的两名评阅人中,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是属否定的,应增聘一位评阅人,如增聘的评阅人的评语仍属否定的,不得举行答辩,本次申请无效;由研究生通知申请人在一年内(或在不超过培养年限内)修改后重新申请。

 

  论文答辩、作品评审程序及有关规定

 

第十  答辩、评审委员会主席在答辩、评审前应认真审阅论文、作品,仔细了解研究生的情况,为答辩、评审会做好准备。主席应按照研究生处提供的答辩、评审会规范语言和答辩程序主持答辩、评审的全过程,负责起草《学位论文答辩、学位作品评审委员会决议书》。

第十  答辩、评审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杜绝将与学术无关的问题和情绪带进答辩、评审会。答辩、评审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预先审读论文的全文,做好提问的准备。

第十  论文答辩、作品评审要发扬学术民主,对学界有争议,但还未形成共识的观点应持有宽容和公正的态度。要尊重研究生的学术观点和人格。论文答辩、作品评审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对是否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十  如遇一名答辩、评审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而缺席时,该委员应及时通知主席和研究生,并书面表明自己对论文(作品)的意见(同意通过或不同意通过)或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其意见在无记名投票表决时生效。

十七 答辩、评审委员会秘书要与研究生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做好答辩、评审的组织和有关准备工作。秘书负责答辩、评审会记录,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学位作品评审委员会决议书》。秘书不参加表决。

十八  论文答辩、作品评审程序:

1.答辩、评审正式开始前,答辩、评审委员会先开预备会由导师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习情况和论文(作品)写作情况进行简介和必要的说明,然后离场;答辩、评审委员会主席宣读论文、作品预审评阅人的评阅意见;所有委员就答辩论文、评审作品的各方面情况展开充分讨论,交流意见在此基础上,集中形成答辩、评审问题若干,一般2-3个,并以答辩、评审委员会的名义拟定提交给学位申请人思考回答预备会时间一般不超过20分钟;

2.正式答辩、评审开始。由主席宣布答辩、评审会开始,并向与会者介绍学位申请人、申请人的导师及答辩、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简介有关答辩的程序;

3.主席或秘书介绍申请人的简历、完成教学方案情况;

4.主席宣布申请人具有论文(作品)答辩资格,并请学位申请人就自己的学位论文(作品)进行扼要的报告,论文(作品)报告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0分钟;

5.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作品)的主要内容涉及论题(作品)准备情况和写作情况、资料情况、主要论点、重点内容和论文(作品)的主要贡献,论文(作品)报告不得涉及与学术性无关的问题和事宜;

6.主席代表委员会向学位申请人提出(交)已商议拟定的答辩问题如学位申请人需要准备,可以休会(一般不超过15分钟);

7.学位申请人就答辩委员会所提问题进行答辩;

8.自由答辩:即,答辩委员会委员自由提问,申请人答辩;

9.场外答辩:即,在场的其他教师和同学向学位申请人提出相关问题,学位申请人可以进行答辩,也有权不予回答。场外答辩的时间由答辩委员会主席控制,一般不超过15分钟;

10.休会,答辩委员会再次举行会议,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论文(作品)答辩并授予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半数票同意为通过(答辩、评审委员会由5—7人组成)。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并将选票封存。与此同时,答辩、评审委员会还须对通过答辩、评审的学位论文、学位作品进行评分。具体标准如下:优90(含)以上,良89-80分,及格70-79分。答辩、评审委员会写出《学位论文(作品)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并由答辩、评审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会各成员签字;

11.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宣读《学位论文(作品)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12.主席宣布答辩、评审会结束。

13.论文(作品)答辩全程时间一般为90分钟以内。

十九  答辩、评审时要有详细记录(由秘书负责)。

二十  答辩、评审结束后,秘书应将学位申请人的所有材料送交研究生存档,并由研究生将相关材料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授予的最后审定。

第二十  答辩、评审委员会可根据论文(作品)的实际水准做出有条件通过答辩、评审的决定。有条件通过的论文(作品)必须按照答辩、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对论文、作品进行修改,并由研究生另行组织相关专家对修改后的论文、作品在三个月、半年、一年后进行评审。评审合格者,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进行学位授予的最后审定。评审仍未通过者,可在规定的时间,或在不超过培养年限内修改后,再次提交评审一次。如还未通过评审,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是否授予学位进行终裁。

第二十  答辩、评审不合格者,经答辩、评审委员会同意,学位论文、学位作品可在一年内(或在不超过培养年限内)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评审一次。

第二十所有通过答辩、评审的学位论文和学位作品均须按照答辩、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论文、作品完善或修改建议进行认真地完善或修改,并在完善或修改后,由论文、作品导师审阅认可,填写《论文、作品完善修改认可表》。学位申请人须在领取学位证书之前提供经认可并装订成册的学位论文、作品定稿(含有论文、作品撰写人及导师在论文《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声明及使用授权书》以及作品之《学位作品学术规范声明》上的亲笔签名)3份(以及论文、作品的中英文摘要或简介之电子文档)至研究生1份(论文全文电子文档)至学图书馆。

 

  学位授予

 

第二十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经论文答辩、作品评审委员会决议通过的申请者进行全面审议就是否授予学位出决议并公示,通过者即可获得硕士学位。

 

  不受理申请,缓授、不授予及撤销学位

第二十  关于不受理申请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作品评审的申请不予受理

1.学位音乐会未通过者;

2.不具备学位申请资格,包括课程学习不符合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者;

3.发现有比较严重的问题未作结论者。

第二十  关于缓授学位

    缓授学位的决议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缓授学位包括论文、作品不必重新答辩、评审与论文、作品必须重新答辩、评审两种情况。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暂不授学位,但论文、作品不必重新答辩、评审的处理:

1.因各种原因受记过处分,且经考察尚无明显改进的;

2.答辩、评审委员会有条件通过;或答辩、评审委员会已通过,但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论文中有些概念、提法等内容不准确或论文、作品存在其它不符合规范要求,其论文或作品必须进行修改的

对属此情况者可视具体情况分别做出三个月、半年或一年内再次审议,程序如下:

1.由本人向研究生提出再次审议申请;

2.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学位做出决定。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暂不授学位及论文、作品必须重新答辩、评审的处理。

1.答辩、评审委员会通过,而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论文、作品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必须进行修改者。重新申请的时限为一年以内,并按在学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作品评审和论文、作品审查程序重新办理。重新答辩、评审时,答辩、评审委员会可以重组,重组的答辩、评审委员会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2.答辩、评审委员会通过,而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查发现论文、作品中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错误事实者。

二十七  关于不授学位

不授学位的决议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授学位的决定:

1.犯有严重错误,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以及不符合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者;

2.未通过首次论文答辩或作品评审,且在限期内经修改、重新答辩、评审仍未通过者;

二十八  关于撤销学位

审议范围:

1.对已经被授予学位者,如发现其学位论文、作品确有严重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事实的;

2.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申请者在申请时确有不符合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的事实的。

审议程序:

1.由研究生组织有关专家对需复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等工作后,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2.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组织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次组织专家复审,并提出书面报告;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核实材料及报告,并进行表决,做出是否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4.对撤销的学位予以公布。

 

 

 

  其它

三十一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三十  工作细则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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