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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音乐学院关于印发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1. 时间:2019-05-10
  2. 作者:信息公开
  3. 编辑:xxgk
  4. 来源:信息公开

浙江音乐学院关于印发

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单位、部门:

    经研究,现将《浙江音乐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音乐学院

                                                       2017年12月1日

 

 


浙江音乐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学院教育国际化,规范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培养、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第42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外国护照,在我院注册并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适用浙江音乐学院有关教学及管理等各方面的规定。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的方针是:结构合理、管理规范、保证质量。按照“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和“部门统筹、各系为主”的两级管理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学院留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全院外国留学生的归口管理。在校注册的外国留学生是学院学生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系(部)、单位、部门都要将外国留学生纳入自身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范畴。

 

第二章 招生

第五条  学院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校际交流(交换)生以及短期班学生等。

第六条  招生办、研究生处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分别负责留学生本科生、留学生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具体包括制定并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七条  申请到我院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

第八条  招生办和研究生处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对申请来我院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我院自行确定。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条九条  我院可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的同意。

 

第三章 入学

第十条  凡是被浙江音乐学院录取的外国留学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境,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报到前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的有效期必须覆盖整个学习期间,中间不得间断。外国留学生报到时须提供符合学院要求的保险单,否则不予以报到。

外国留学生报到时须与学院签订《治安安全、防火安全、交通安全责任书》,否则不予报到。

外国留学生报到时提供虚假护照及其他虚假证明文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外国留学生报到时办理如下相关入学手续:

1、交验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以及学生本人的普通护照(护照上应有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签章)。

2、填写《浙江音乐学院外国留学生登记表》,并交本人正面照片8张,以办理学生证等证件。

3、领取《浙江音乐学院外国留学生手册》。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被我院录取后,应按杭州市公安局有关外国人的规定办理相关的居留手续。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将身份变为中国大陆(内地)学生,也不得将身份变为港澳台学生,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外国留学生在华学习期间,凡因非法居留被中国公安机关处以10日以上行政拘留或被处以限期离境的,学院将给予该生开除学籍的处分。

外国留学生报到后须办理如下居留手续:

1、体检及其确认

新学期来华学习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凭《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杭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体检确认手续。体检不符合要求或没有《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应重新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应立即离境回国。学生体检费用及其确认费用由本人自理。

2、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体检合格并持X签证入境者填写《外国人居留申请表》并经确认后,在入境之日起30天前往杭州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费用自理。

 从中国其他院校转学来校的外国留学生,应提供原学校转学证明和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到校后立即将个人护照、《外国人居留许可》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查验后,在10天内前往杭州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许可的变更和迁入手续。

第十二条  学习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学生按学年一次付清学费,即在每学年初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年的学费。在校学习期限不满一学期者,按一学期的标准交纳学费;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而不满一学年者,按一学年的标准交纳学费。进修生可按学年、学期进修,也可按选取的单科课程门数交纳学费,但每学期所选课程不得少于三门。

对非学院方面原因中途退学、转学者,所交纳的学费不予退还或结转。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天数计价结算,按学期一次预交。外国留学生如因结业、退学等原因提前离校,在退房时按实际住宿天数结算后,可以按规定退还多交的住宿费。

第十四条  学费只可用人民币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学院不收支票等各类票据。

第十五条  学生交费时间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在每学年开学时公布,学生应提前做好准备,按时交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费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方可缓交,但须按规定交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以上各项手续办理完毕,根据国际交流合作处的通知,领取《学生证》等证件。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有效证件,如发生遗失,应及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并书面申请补发。每学期开始时,应在一周内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应在交纳了学费和宿费后方可注册。

 

第四章 学习、成绩考核、毕业或结业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在浙江音乐学院学习、取得成绩、毕业或结业及获得学位,必须符合学院有关规定。各系应根据教务处、研究生处的教学修读计划安排攻读学位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向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报送毕业留学生的有关学历学位信息。

第十八条  对外国留学生的学习作如下安排:

1、本科生

浙江音乐学院本科教学实行学分制,外国留学生应按照学院设置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本科生所学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学期所选学的课程必须达到留学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

2、研究生

攻读硕士学位的港澳台研究生应根据入学时制订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并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或相关实践项目。

3、进修生

本科进修生根据所学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学习,每周选课不少于10学时。研究生进修生根据与导师商定的进修计划,进行学习或从事研究,该计划应在入学后两周内提出。

第十九条  关于外国留学生的成绩取得和学分,规定如下:

1、凡计算学分的课程,取得学分必须经过规定的考核,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得到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及格者应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或选修其它课程。

2、申请免修课程,须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向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书面申请,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3、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事先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缓考;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并须重修该门课程。

4、学生考试时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作弊。如发现作弊,将予以警告以上处分;考试作弊者必须重修该课程并只有一次重考机会。第二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生的奖励和处分规定如下:

1、对于遵守中国大陆法律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学习成绩优秀的外国留学生由学院给予表彰,受表彰者将得到学院颁发的荣誉证书和相应的奖励,并通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学生家长。

2、对于无视学校纪律、破坏学校公共财物、酗酒、斗殴、有意伤害他人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校纪处分一经决定,学院除向当事人宣布处分决定外,还将通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学生家长。

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从宣布处分决定之日起5日内离开学校。

第二十一条  关于外国留学生的毕业和结业规定如下:

1、本科生在具体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并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如本科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修满学分,可在后续二年之内继续交费学习,修满学分后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2、硕士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合格者,发给学历证书。

3、普通进修生完成学习计划,并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未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发给学习证明。高级进修生结业前应提交学习或研究报告,并由导师写出评语,离校前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符合条件毕业的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分别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

 

第五章 注册和考勤

第二十三条  关于外国留学生的注册和考勤规定如下:

1、外国留学生应该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持学生证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事先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学生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上课时不得抽烟、随意出入教室或有其他妨碍课堂秩序的行为。在自学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能影响或妨碍他人学习。对于违反校纪校规者,任课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或情节严重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报经学院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3、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应事先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及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应有正规医院医生的诊断证明。进修生因病两个月以上不能坚持学习者,应办理退学手续。因请假所缺的课程由学生自行补齐。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而缺课,将被视为旷课,对旷课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4、学生按学院规定的寒、暑假和中国大陆的节假日放假。外国留学生本国的节假日学院不放假,学生如需参加活动应事先请假,时间不超过三天,每年不超过两次。

5、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处理:外国留学生一学期内单科必修课的缺课学时数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3、选修课超过1/2者,即失去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对失去考试资格的课程数超过本学期应考课程总数的1/2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休学与退学、转专业和转变学生类别、

提前结业与延长学习期限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申请休学、转学、退学、转专业、转变学生类别、延长学习期限和提前结业,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关于外国留学生的休学与退学规定如下:

1、外国留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休学一般以学期或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四个学期。

2、外国留学生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或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予休学。

3、凡休学者,发给休学证明书,复学时持证明书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应在复学前两个月将身体康复证明寄给学院,经学院复查,符合健康标准,方可复学。

4、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无故不办理复学或延期申请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5、学生因故退学应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离校手续,并在退学后一周内离开学校。

第二十六条 关于外国留学生的转专业和转学规定如下:

1、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更改所学专业,如有充足理由确须更改专业,申请者必须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并提出必要的文件,经学院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2、学生申请转学,需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文件,经所转入学校同意方可办理。学期中间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关于外国留学生提前结业与延长学习期限规定如下:

1、进修生提前完成学习,可以提前办理结业手续,发给结业证书;本科生、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且成绩符合要求者,需由本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查同意后,可以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授予相应的学位。

2、学生延长学习期限,须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延长时间和延长后所学的专业,并提供教师的推荐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延长申请,必须在每年4月1日前(或结业前三个月内)提出,进修生的延长申请,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每年6月初或12月初)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3、学生在校期间学习不努力,有违反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者,不予延长学习期限。

 

第七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将尽量安排外国留学生在校内住宿。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外国留学生也可住在校外,但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还须办理居留证住址变更事宜。

搬出校外的留学生如欲搬回校内学生公寓居住,须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申请,国际交流合作处将根据宿舍情况决定是否允许搬回。

第二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生公寓内住宿的,应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尊重服务人员,服从管理。

第三十条  外国留学生应注意自我安全防范, 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学生在校园遇到抢劫、行凶、失火等意外事件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拨打110(匪警)、119(火警)。

 

第八章 离校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离校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外国留学生毕业或结业,应于毕业或结业之日起两周内离开学校,离校前须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以下手续:

(1)持离校通知单到校内各有关部门盖章;

(2)结清各项费用(包括学生公寓宿费);

(3)归还所借图书并将借书证交还图书馆;

(4)交还学生证;

(5)领取学习成绩单、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2、因休学、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的外国留学生,在离校时也应办理上述 1、2、3、4项离校手续。

第九章 用餐、医疗、旅行等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由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出具证明,外国留学生到学院餐饮服务中心办理一卡通。在食堂就餐时应该遵守食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医疗方面的规定如下:

1、外国留学生如身体不适,可凭学生证到学院医务室或校外医院就诊,费用自理。

2、根据有关规定,外国留学生在华学习期间必须参加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学习期间的旅行应遵守如下规定:

1、外国留学生持有效《外国人居留证》或签证,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

2、外国留学生只能在节假日和寒暑假旅行,并在旅行前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登记手续,学习期间不能请假外出旅行。

3、外国留学生因病因事回国以及去其他国家或港澳等地旅行,本人应提前到国际交流合作处申请办理再入境签证手续,并前往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签证。

4、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外国人居留证》或签证有效期满或需变更其中项目,本人应提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申请办理延长或变更手续,并提前一周前往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5、外国留学生的各种签证、证件不得涂改、损坏。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并补办。

6、外国留学生申请办理各种签证、证件,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的手续费,均由本人自理。

第三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应遵守如下其他规定:

1、外国留学生使用学校图书馆,必须遵守图书馆的借阅制度。学生根据图书馆的制度办理本人《借书证》,《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2、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时,应按时间进行登记,并集体前往。为外国留学生组织的活动只限本校留学生参加。

3、未经学院相关部门同意,外国留学生不能在校园或学生公寓内散发、张贴和展览宣传品、集会通知,不能自行放映电影或举行带有政治内容的集会。

4、学生应遵守中国政府外汇管理规定,严禁私自倒卖外汇或私人换汇。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规定者,适用教育部、教育厅等相关政府部门及学院的相关规定;本规定与教育部、教育厅等相关政府部门规定不符者,以相关政府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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